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
Hunan Aging Well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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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hnawa-YH | 发布时间: 2019-01-03 | 120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开拓创新老年保健事业,加强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活动,激发分支机构活力,推进分支机构发展,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协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修正案)

(2020年12月11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开拓创新老年保健事业,加强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活动,激发分支机构活力,推进分支机构发展,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协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分支机构是根据协会发展的需要,依据《章程》明确的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非法人机构,是协会的组织基础。

分支机构不另行制定章程,不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协会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章程》“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助推老年保健产业、倡导老年健康生活”的宗旨和协会愿景,开展促进老年保健领域的实证研究、实践探索、实际项目、实在活动、实效服务等,共同推进我省老年保健事业的发展。

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制度,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分支机构分为“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以下简称“主任委员”),其他负责人为各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以下简称“副主任委员”),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副主任委员分工协作

第四条    协会负责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为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提供必要支持,及时沟通信息,传达上级有关政策,对接相关资源,定期对各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表彰等。其具体日常工作由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服务部负责。

第五条    分支机构经协会授权,可以代表协会接受捐赠,也可以依据协会会员标准,代表协会发展会员,并由协会统一制作发放证书/标牌。

第六条    协会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规范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

分支机构不设独立财务和银行账号,财务由协会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自收自支。分支机构开展各类活动(包括各类培训、学术交流、技术服务、健康教育等)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分支机构实行报账制,由主任委员初审签字、经协会财务审核、报协会秘书长批准同意后开销。分支机构凡报销费用支出,必须原始单据齐全、完备,凭证清晰,符合相关财务规定。

协会为分支机构筹集的资金统一缴纳税金,并提供必要的财务、信息沟通、资源整合、制度保障等相关服务,收取总金额20%的管理服务费用。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协会接受的各类赞助、捐赠收入,必须缴入协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不得截留赞助捐赠收入。协会严格按照赞助捐赠者的意愿使用赞助捐赠收入。

分支机构代表协会发展会员所收取的会费属于协会所有,必须缴入协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分支机构发展会员所缴纳的会费和代表协会接受的捐赠,优先用于支持该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及协会提供的相关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不单独刻制印章,用章执行《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九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协会名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一致。

分支机构不得以其他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得带有地域性特征。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或对外宣传,须使用分支机构全称,不得将协会的名称省略或与分支机构的名称断开。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可以自行设计其专用LOGO,相关矢量文件须报协会备案;使用时必须与协会LOGO同时使用。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标牌和证书由协会统一制作并发放。

分支机构成立由协会予以授牌/挂牌,相关图片、新闻以及标牌悬挂地点在协会官网公示。

                 第二章    分支机构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要求,依据设立时的主导方向,积极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

(一)履行协会各项决议和决定,完成协会批准、授权或委托的项目、活动以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向协会报告工作;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对外交流合作,向协会提供相关行业和专业发展动态以及法规、政策、管理、服务、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政产学研用的有机结合;

(三)组织开展本专业的学术交流和科普培训、业务咨询服务、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广新成果、新技术;

(四)指导、帮助公司企业会员单位改善经营管理,参与行业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

(五)发展会员、服务会员,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积极支持协会信息化建设,主动、及时共享活动信息和相关数据;

(八)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和需求,制定本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工作细则、会员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与计划以及相应的经费预算,报协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基本要求:

(一)积极参与和支持协会的中心工作、重点活动项目以及党建工作。

(二)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批。

年度工作总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党建工作,组织建设,业务活动等。

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年度工作目标、主要活动等。

(三)积极组织所属委员参加有利于分支机构业务发展的相关社会活动,同时要加强对所属委员的管理,不得参与欺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商业活动或其他违规违法活动。

重大活动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交请示,相关现场宣传资料(如大型背景板、广告语、易拉宝等),应提前报协会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协会报送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活动总结、活动照片、签到表、所有费用发票、活动结算单等。

重大活动包括:分支机构主办、承办、协办或参加的全省性或国际性研讨会、论坛、峰会、课题、培训、展览、国际交流活动以及社会倡导类或服务类项目,与政府部门、其他社会团体、企业共同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活动等。

请示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活动目的、方案、经费预算及筹款方式、合作方资质及信用证明、拟与其他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需要协会提供的支持等。

(四)分支机构组织建设、业务活动等日常管理工作由主任委员牵头负责,指定专人与协会相关管理部门保持及时沟通和联络;协会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服务和督导各分支机构工作。

(五)不得以其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以赢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签署合同(协议);未经协会授权或者批准,不得以协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承接任务或向政府行政部门上报材料等,亦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六)与企业联合举办或委托举办活动,须做好前期的可行性调查论证。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并严格遵照执行。在活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监管,杜绝违规商业行为,并注意全面收集、及时应对相关舆情,积极主动与协会保持沟通。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协会提交总结报告和相关活动信息与数据。

(七)每2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须事先报告协会,会议决议/纪要及时上报和下发;主任委员每年末向协会作年度工作述职。

(八)可建设分支机构自己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名称及主办机构简介必须列明分支机构的全称,相关基础信息向协会报备,数据与协会共享。

其网站为协会官网的子网站,网站名称、网址、运维机构及其负责人等信息须向协会报备,并与协会官网建立链接。

其微信公众号的管理员由协会派员兼任。

要做好其网站、微信公众号的内容运维,每季度至少更新1条内容,不发布有违党和国家规定、有悖科学和公序良俗、有损协会声誉的内容。

内部发行的会员交流资料,未经协会书面许可,不得以协会名义发行。

要自觉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不涉及保密的活动信息,须在其子网站上向社会及时公开。

(九)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按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十)协会每年组织1次针对分支机构的考核评估,综合评定主要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评结果优秀的,予以奖励;1年不合格的,责成整改;连续2年或累计3年不合格的,提请协会常务理事会撤销该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聘用专、兼职工作人员,也可聘任顾问。所有人员需报协会备案。

                   第三章    分支机构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有协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的项目或前瞻性目标;

(二)有明确的工作方向或对老年保健事业发展具有探索价值和促进意义,且与本协会其他分支机构不重叠。

(三)发起人或单位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威望,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家群体、专家学者群体;

(四)具备在协会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的能力和发展会员、服务会员的能力;

(五)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对稳定的合法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成立程序。发起人申请、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服务部审核、专家论证(必要时)、会长办公会讨论审议通过、报民政厅备案。

(一)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由主要发起人(1名)和多名共同发起人、联合发起单位填写《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见附件),提交协会相关管理部门。

(二)受理分支机构成立申请。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服务部收到《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后,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资格审查,视情征求相关分支机构意见,之后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讨论。

(三)审议分支机构成立申请。协会会长办公会严格审议分支机构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必要时可对分支机构主要发起人进行质询,然后议定审批结果。

(四)筹备成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成立申请获得批准后6个月内,主要发起人组织完成组建工作,报送分支机构设立备案表(见附件),上报协会和省民政厅备案,并在协会官网公示分支机构相关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成立资格。

(五)由协会主持召开分支机构成立大会并挂牌。成立大会结束2个月内,分支机构需将成立的有关资料,包括备案表、委员名单、负责人登记表、会员登记表、大会资料等报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服务部。

(六)协会分支机构下不得设置二级委员会和代表机构,但可申请成立学科组,有效粗细划分专业。

   第四章    分支机构委员会的组成及其委员的产生、增补和退出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度,每届任期5年。每个分支机构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中一个单位副主任委员限设1-2名),常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设秘书1-2名(原则上在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单位产生)。

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应是协会会员单位中该专科领域有影响、有威望的学科带头人。

所有委员应为本协会会员,不是会员的应及时办理入会手续。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人等兼任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应按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委员(含单位委员的代表人,下同)、常务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老年保健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实干精神;

(二)身体健康,并能保证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分支机构的工作;

(三)从事分支机构服务的专业和与之相关的企事业专科人员或单位,须具备国家相关管理部门颁发或认可的资质;

(四)新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连任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德高望众且身体健康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十九条     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除具备委员的条件外,应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一般应为专家教授,或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管理职称者;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德高望众且身体健康的学术权威或学科带头人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三)连任不超过二届,但可以隔届再任。

(四)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协会下设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

(五)担任本协会分支机构的企业单位代表出任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的,其单位必须是本协会常务理事及以上的单位会员。

第二十条     委员由推荐产生。成立筹备组提出“建议委员名单”,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形成“推荐委员名单”,在分支机构成立大会上表决通过。

成立筹备组由协会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主要发起人和共同发起人代表等组成。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由选举产生。成立筹备组商协会主要负责人提名分支机构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的候选人,连同成立会议方案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提交成立大会议选举。

原则上1个法人单位提名常务委员不超过2人,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可提名包括其本人在内的3名常务委员。

第二十二条   成立会议由全体委员参加,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

参加选举的委员数量应达到委员总数2/3以上选举方为有效,候选人须得到参加选举的委员半数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协会主要负责人为分支机构负责人颁发证书/聘书,为分支机构授牌/挂牌

第二十三条  增补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因工作需要或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职,常务委员会可提出申请进行增补。

增补委员,须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增补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须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交回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会议进行增补选举。

第二十四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职时,须及时报告协会,由协会委托副主任委员或有关常务委员代理主持工作,或由协会组织提前换届。

第二十五条   委员退出。委员有退出委员会的权利,但需提前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陈述理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协会备案。委员任期内若不积极参加活动、不履行委员义务或触犯法律法规、损害协会及分支机构声誉/利益,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经审议通过,报协会审批后,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分支机构换届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按期换届。换届程序为:

(一)换届准备。协会在届满前6个月向分支机构下达换届通知,并根据新一届分支机构的发展目标、组成要求和任职条件,面向本届分支机构全体委员征求意见,对本届委员是否留任、新一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人选等进行通讯预选。

(二)组建换届筹备组,确定换届方案。

1.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服务部负责审议预选结果,协调提出保留和新增委员建议名单,并报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和批准。

建议、推荐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同“第十七条”,新一届委员会委员更新比例不少于1/3。

换届工作由本届委员会负责组织完成。

2.依据协会的有关规定和预选结果,参照“第十八条”,讨论并提名新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3.确定换届方案。内容包括:本届委员会工作总结,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办公场所地址,换届时间,换届地点,换届会议议程等。并向协会呈报换届申请报告。

(三)召开换届会议。向全体参会委员宣读协会关于换届的批复,按本办法选举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和主任委员,由协会颁发证书,并签订《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书》。

(四)换届改选情况上报协会及民政厅备案,在协会官网公示。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专委会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时,须向协会提出延期换届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拟换届日期,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不能按时换届者,由协会牵头组织换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换届改选时,必须做好固定资产、学术资料、工作档案、网络数据等交接工作,确保分支机构工作的连续性。

                   第六章    分支机构变更、终止和撤销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变更。由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办公地点变更。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地点发生变化,须在地址变更后1个月内向协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如有违法违规开展活动或收取、截留费用,不积极履行职责和任务,不按期换届,年度考核评估不通过等情况发生,视情节轻重,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协会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撤换主要负责人、终止活动等措施进行整改。

分支机构不能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拒不接受协会监督管理的,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报常务理事会批准,撤销该分支机构。撤销决议由协会及时下发并上报民政厅备案,同时在协会官网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0年 月  日经本协会第三届第 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附件:

编号:        

 

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

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拟设立机构名称:

拟定 办公 地点:

牵头发起人姓名:

联 系 人 姓 名:


联 系 人 电 话:


Q  Q 号:


微 信 号:


电 子 信 箱:


申  报  日  期:


 

 

 

 

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制


 

 

 

填  报  说  明

 

 

1.本申请表是申请成立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分支机构的依据。填写表中各项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表述明确严谨。

2.申请表须用A4纸张打印填报,报送一式三份。

3.申请表填好后,加盖挂靠单位公章,送至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办公室。


 

拟设立分支机构名称


拟定办公地点详细地址


主要工作任务与内容


牵头

发起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照片)

政治面貌


文化

程度


民族


工作

单位


职务


现住

地址


职称


个人特长与成果著作


发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

职务/职称

党派

















































发起单位名称

代表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职务/职称

党派
















































 

工作任务及活动范围

成立的可行性论证

成立的目的


 

发展现状及趋势(含设想)

主要发起人所在单位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服务部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核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