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
Hunan Aging Well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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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 | 作者:hnawa-YH | 发布时间: 2019-01-03 | 128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加强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各项财务工作,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

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各项财务工作,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财务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任务和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二)负责编制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决,将预算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定执行

(三)管理协会各项收入、支出,编制财务报表。月、季、年度财务报表报会长、秘书长审阅,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年审;

(四)负责应收款、应付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做好协会应收款的清算拖欠款的催收作,保证协会正常运和资金的安全

(五)加强会计核算,降低成本费用,合理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其他变动情况维护协会财产完整和安全;对资产的丢失、损坏、报废等进行清理,并报会长办公会审查后进行帐务处理 

(七)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协会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八)开展财务分析与评价,参与协会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协会建设和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具体管理,与本制度共同组成协会财务管理的规范体系。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协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章程》规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会长和秘书长(法人)的领导下,协会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定期审议协会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会秘书长领导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日常管理工作,必要时报会长审定。

第六条  会计期间,协会以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七条  协会配备符合国家上岗规定并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各项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九条  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根据协会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协会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财务部汇总形成协会年度财务预算,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协会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结合协会的具体情况,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开源节流的原则,按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三条  协会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年中可根据各部门申请进行微调。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或内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的预算,则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财务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与企事业或部门合作收入、捐赠收入、政府及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资助或赞助(以下合称为资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等。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捐赠收入专款专用,用于全省老年保健宣传教育工作,其他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计划。

第十六条  各项收入均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所有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协会要严格各项票据的管理及使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老年保健事业发展和协会的正常运行,必须遵行厉行节约、量力而行、以收定支的原则,不得透支,并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十八条  按照会长办公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项目计划和费用支出;严格按规定安排、使用、支出捐赠资金;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成本核算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费用支出。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成本、活动成本、服务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协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协会按月、按季度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表,全面反映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资助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资助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相关项目管理部门与财务部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七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产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财产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老年保健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第二十三条  财产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资助物资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协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5000元及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与消耗。

第二十六条  资助物资管理。资助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资助实物。资助物资应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资助物资须按资助人的意愿使用;当接受资助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协会《章程》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资助目的。

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八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会长、秘书长,并提交给常务理事会,为其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对所有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协会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证一致、账账一致、账表一致、账实相符。

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十三条  协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协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协会资源状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协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协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协会网站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年度财务决算、预算、审计情况。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协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暂时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十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本协会秘书处,于2018年8月20日经本协会第三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代表)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预算管理制度

 

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资金,完善其财务管理制度,控制成本(费用)支出,保证资金安全、合法、有效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面预算指在预测与决策的基础上,将协会未来的资金收入、支出等以计划的形式具体、系统地反映出来,以便有效地组织与协调协会全部的运营活动,完成既定的目标。

第二条  管理预算的全面工作由会长和秘书长负责,主持办公会履行下述职责:贯彻协会的战略规划;制定和发布有关预算管理制度、政策;审查协会的年度预算,并提出修订意见;批准和下达年度预算;当协会内外部环境变化时,讨论并修订预算;对年度预算执行报告做出评价。

第三条  财务部负责预算管理的具体执行工作,其职责是:编制预算所需的表单及进度表;汇总协会预算,并提出意见及时提交会长办公秘书长办公会;比较与分析实际执行结果与预算的差异情况,督导协会切实执行预算;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报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建议报告提交会长办公秘书长办公会。

第四条  预算主要包括筹集资金、增值收入、提供服务收入、老年保健项目支出、合作项目支出及费用支出等项内容。

(一)筹集资金预算:筹集资金预算是在分析预测资金需要的基础上编制。

(二)增值收入预算:增值收入包括资金利息收入和委托资金管理收益,增值收入由财务部在分析预测资金效益的基础上,提出年度资金增值收入计划。

(三)提供服务收入预算:协会向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在对外联络部及分支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编制。

(四)项目支出预算:包括各专项活动和老年保健项目。由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在财务部指导下,按照协会当年的工作规划设计项目、制订资金募集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协会的外事活动及组团出访活动,由经办部门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制订活动支出预算。

(五)费用支出预算:费用支出预算包括业务运营费支出、管理费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等。

(六)行政费用支出计划由秘书处办公室提交、财务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资金状况和汇总各部门预算编制。

第五条  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

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在每年11月份(或12)开始进行,秘书长办公根据协会规划,讨论下一年度的总体工作目标框架,确定其预算编审方法和程序;财务部在各部门提供预算报告的基础上编制汇年度总预算表,经秘书长办公会通过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分支机构自筹资金开展的临时性项目,由分支机构制订预算,报财务部初步审核后,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秘书处动用协会自有资金开展的临时性项目,由执行部门制订预算,财务部审核后,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讨论,报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每年7月中旬,会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和调整。

第七条  年度预算调整。年度预算经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系未预见因素导致经营发生重大变动需进行调整的,由执行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务部审核,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预算执行评价。预算执行评价每年度一次,由财务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其作为协会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本协会秘书处,于2018年8月20日经本协会第三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代表)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财务审批管理制度

 

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收支预算,进行财务审批管理

第一条 拨款审批

(一)由项目经办人提出项目拨款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秘书长签字后,提交秘书长按预算进行审批。

(二)经办人持秘书长的批示,到财务部门办理拨款业务。

(三)分支机构活动款需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和分支机构经办人签字、报协会相关管理部门登记、留档后,再提交给财务部审核签字,秘书长签字批准后财务部划拨执行。

(四)凡属大额拨款(¥5万元及以上)的,须经会长审批后,财务部门才能办理拨款业务。

第二条 各类费用的用款和报销程序

(一)各类支出的用款和报销

(1)申请用款和报销实行逐级审核批准制度。即:申请用款和报销时,需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字、秘书长批准,副秘书长为执行人时,由秘书长签字审核;秘书长为执行人时,由会长签字审核。

(2)各部门如需大额开支(¥1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出),提前3天通知财务部,用款计划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批后,由财务部安排资金的使用。

(3)报销前需填写“支出审批单”、或“费用报销审批单”,经财务部门复核,分管副秘书长签字,秘书长审批后执行。

(4)各项费用在开支前,需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字、秘书长批准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业务结束报销时,报销内容应与用款申请的时间和用途一致。

(二)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

购置单价在¥5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即属固定资产),应于购置前,按规定办理审批程序。

第三条  投资理财的审批

协会要努力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由财务部组织论证,提出投资理财方案草案。对于风险较小的银行理财计划,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报会长办公会备案后执行;对于风险较大的股权类投资计划,须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预算外项目开支的审批

对年度预算以外的临时项目或费用开支,由执行部门提出预算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预算外项目开支,¥5万元(含)以下,由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向会长报备;¥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由会长办公会审批;¥10万元以上,需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预算外项目的预算申请批准后纳入年度总预算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本协会秘书处,于2018年8月20日经本协会第三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代表)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经济活动的事前监督,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协会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协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预防和纠正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  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内部涉及会计工作岗位的合理设置及职责的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内设的岗位之间职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二章  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内部控制

第四条  协会对外签订合同协议,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方为有效。

第五条  协会对外签订并履行实施的合同协议,应纳入协会的年度财务总预算进行管理。

第三章  收入的内部控制

第六条  协会的收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区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并根据规定开具相应的合法票据。

第七条  收入的开票人员,应及时核对交款情况,保证收入数据准确。收到的款项及时送交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第八条  收入的开票人员应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核销票据,严格执行《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财务管理细则》中关于票据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  财务支出的内部控制

第九条  协会的财务支出,坚持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即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没有授权、委托,他人不得审批财务开支。

第十条  协会财务开支严格执行预算。每一笔开支必须有审批人、经办人签字,并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二条  办理货币资金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货币资金业务必须经过审批,经办人员持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货币资金的审批须经秘书长签署。

第十四条  现金的收付由协会专职出纳负责,不得多人管理现金的收付,以免责任不清。提取或送交大额现金必须2人同时前往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库存现金应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账面金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协会财务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应经常不定期抽查出纳的帐实相符情况, 如发现帐实不符,要立即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银行预留印鉴与支付票据分别由不同人员管理且不得存放于一个保险柜。

第十九条 妥善保管空白支票,空白支票禁止提前加盖印件, 并设置备查登记簿,登记其购入、发出和注销情况。不出租出借账户,不开空头支票。

第二十条  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办理银行存款的对账及银行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对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 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软件系统维护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办理审核、出纳业务。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人员使用财务软件的密码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其使用人员应对密码泄密引起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业务主管应随时抽查财务数据的备份情况,确保财务数据的安全。

第七章 会计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四条  协会及合作伙伴的财务管理会计信息,未经授权任何人不能擅自披露。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需管理披露的有关信息包括:

(一)协会收到款项单位的名单;

(二)协会的长期战略规划、组织的重大活动;

(三)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

(四)员工工资、福利及资金来源等。

这些信息除了法规要求的披露形式外,通常仅限组织内部了解。财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对自己及同事的工作情况的了解,应本着保密的原则,不可随意对外公开。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年度报告和分期相关财务信息的披露。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本协会秘书处,于2018年8月20日经本协会第三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代表)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财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 财务管理原则

第一条  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管理的原则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

(二)坚持信息公开、管理透明,制度管理人人平等;

(三)正确运用捐助资金和财产;

(四)支持老年保健事业的发展以及协会的正常运转;

(五)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保证资金增值。

第二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二条  按照《会计法》规定和工作需要,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上岗必须持有会计证。 

第三条  建立健全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岗位明确,以岗定责,权责分明。

第四条  财务总监岗位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和完善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风险控制、财务监督工作。

(二)根据协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制定财务工作计划,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具体,保证资金管理、安全、有效,财务工作依法运行。

(三)负责拟定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组织实施,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控制、调整,确保预算和财务支出的合理。

(四)按照《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会计人员正确、及时、完整的完成协会的会计核算,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报表及时和工作规范。

(五)负责财务会计稽核和审计工作。

(六)做出财务分析报告,对协会的资金运作、成本费用、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反馈问题,提出有效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掌握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分清资金来源渠道,专款专用,杜绝资金挪用、专项资金被挤占现象的发生。

(二)按照会计制度,填制记账凭证,做好记账、结账、报账工作。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账目健全、数字准确、定期对账(包括核对现金实有数)。并及时记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

(三)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负责会计稽核。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及时催促退回、不予办理,并积极做好维护财经纪律的宣传工作。

(四)负责各种明细账的核算,计提各类应交税金,办理纳税工作。

(五)负责财务与外单位各种票据的管理与保管。

(六)负责维护与税务、财政等相关单位的业务处理与关系。

(七)负责及时向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提供相关数据,每月终了时提供财务报表,并于季度和年终时提交财务报告。

(八)及时整理,装订会计凭证,保管好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按期归档。

第六条  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一)做好现金的日常管理及收付工作,保证现金收付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二)每天工作日结束前,及时盘点库存现金并与有关报表和凭证进行核对,做到账实、账表、账证、账账相符。

(三)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根据协会规定的费用报销和收付款审批手续,办理现金及银行结算业务。对于重大的开支项目,必须经过财务主管领导审核签章,方可办理。

(四)配合会计人员做好每月的报税和工资发放工作;做到及时准确,不得无故延误。

(五)负责银行账户的日常结算,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录,并做到日清月结。月末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六)及时清理账目,督促因公借款人员及时报账,杜绝个人长期欠款。

(七)保管好现金、各种印章(印鉴中私章一枚)、空白支票、空白收据及其他有价证券,严格票据管理,收据领用要登记,收回要销号。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如有短缺,要负责赔偿。对于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薄登记,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保险箱密码要保密,保管好钥匙,不得转交他人。

(八)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定额,不坐支,不挪用,不得用白条抵顶库存现金,保持现金实存与现金账面一致。

(九)负责按照收支计划,分清资金来源,有计划地领取和支付现金。

(十)根据规定和协议,作好应收款工作,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资金的往来及使用情况。

(十一)及时准确按照记账凭证逐笔登记记账,并定期与会计人员传递各种完整的原始凭证。

(十二)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复核、记账、实物、计算机会计系统管理及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三)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各种资金报表。

第七条  财会人员调动手续

(一)财会人员工作调动,必须按《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履行监交。 

(二)由财务负责人正式通知拟调动的财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做好移交准备,包括: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金额后加盖印章; 

(3)整理待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账表、印章、现金、支票登记簿以及其他有关台账、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做好有关工作:

(1)由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作为收方,并指定监交人进行监交。移交文件由交方和收方、监方共同签字。 

(2)由财务负责人牵头,核查所有管理的财务资料,并对移交文件进行确认。 

(3)财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懂法守法;加强对会计业务的学习和训练,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章 会计基础工作

第八条  原始凭证是在一切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填写,用以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对每一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都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可靠,填制及时,内容完整,填写清楚,连续编号,并盖章齐全,具有合法性与完整性。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始凭证必须符合规范。从协会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或业务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签名或盖章;自制凭证要统一格式,统一填制方法和明确使用要求。 

(二)原始凭证(如发票)必须填写的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物品名称、型号;所购物品的数量;大小写金额;加盖出票单位公章。 

(三)对无章、无稽核、数字不真实、内容不完整、字迹不清楚、大小写不符、伪造、涂改的原始凭证不得报销。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提供复印件。 

(五)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正确性。 

第九条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基础。为保证会计账簿能够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本来面貌,最终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记账凭证必须统一格式,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填制凭证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求,要连续编号,记录明确,会计科目运用准确,摘要简明,附件数量完整,文字清晰,对应关系清楚,数字内容与原始凭证一致。

第十条  账簿设置: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和必要的备查账,并按规定启用、登记、结账。登记账簿要及时,结账要规范。定期将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总分类账与明细分类账相符。 

第十一条  财务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 

财务报表要做到数据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编报及时,账表相符,勾稽关系吻合。 

第四章 财务纪律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对不合理、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应按《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要遵守财务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不贪污索贿。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税金和其他应交款项,无截留拖欠现象。 

第十五条  接受审计、财政、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并积极配合工作。 

第五章 现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现金管理规定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加强协会的现金管理工作,规范现金的使用开支范围,防止坐支现金和现金流失。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现金是指存放于财务部,由财务人员经管的货币。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专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坚持现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十八条  现金的支付范围
    (一)职工的工资、各种奖金及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它专项工作报酬;
    (三)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四)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五)工作中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及其它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转账的,方可支付现金。

第十九条  现金的保管:

(一)为确保库存现金的安全,出纳员保管的现金必须使用安全性能有保障的保险柜;
    (二)出纳员应严格根据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定额留存现金,超过的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条  现金的提取:
    (一)在银行的预留印鉴应为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章,且必须由财务人员分开保管。现金支票由出纳填写,盖章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分开进行;

(二)从银行提取现金,应以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现金收入应于当天送存银行,当天送存确有困难的,应于次日及时送存。
    第二十二条  支付现金应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不得坐支。

第二十三条  出纳应对现金的收支业务根据记账凭证及时进行序时登记,并做到按每天将库存现金和现金日记账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四条  出纳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

(二)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三)不准将库存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四)不准私自借支现金;

(五)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为个人或其它单位存取现金;

(六)未经财务部门领导批准,不准将现金交他人代管。

第二十五条  严禁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支现金。

第二十六条  在经济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人应不定期地对现金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六章 支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支票管理规定的目的:为加强支票管理,严格银行结算制度,堵塞票据使用管理中的违纪漏洞。 

第二十九条  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由财会人员根据用量到开户银行购买。购买的支票要分别按照顺序号登记。

第三十条  支票的使用必须做到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严防支票遗失而造成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支票印章必须由会计与出纳分别保管。支票不得随意乱放,否则因支票丢失而使协会财产遭受损失,将直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分和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  报账、领取支票的人员一旦发现支票丢失或被盗,在积极查找的同时,要及时向协会领导和财务负责人报告,财务部要迅速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及时、正确地记载各项经济业务。准确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每月做银行对账调节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

(一)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二)不准签发远期和过期支票;

(三)不准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四)不准将支票做抵押;

(五)不准签发印签不全、印签不符的支票;

(六)不准签发与会计凭证实际内容、实际金额不符的支票;

(七)实行支票、印鉴分管制,支票由二人共签,印签由二人分管,加强内部制约和审核。

(八)签发支票的各种印章必须由财务人员分别保管,财务部要妥善保管支票和印鉴。

第三十五条  支票的使用

(一)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 ,由领用人、部门主管、 主管总监签字后出纳方可开出并进行登记。

(二)所开出支票必须封填金额。

(三)支票开出后,财务人员负责向经手人及时索要报销票据。

(四)财务人员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票据遗失现象。如果领用人发生遗失并造成实际损失者,由遗失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上银行支付

(一)网上银行支付是指以往的电汇、支票等支付形式改用以网络电子方式进行的支付。

(二)网上银行支付流程 (职责与权限)

(1)根据领导批复的付款要求,在网银中生成网银支付信息。

(2)财务部负责人将根据付款要求核对网银支付信息,并在网上进行支付、划拨等业务,为网银的最终审批人。

(3)网银支付确认后,如果发生网银退还需要重新提交网银支付的,财务部负责人重新审批划拨、确认。

(三)网上银行安全管理

(1)网上银行操作员(包括付款出纳、财务负责人)需要妥善保管USB Key 及操作密码。

(2)操作员的网上银行登录密码要定期进行修改。

第七章 财务票据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协会的业务活动范围及可能发生的财务活动,协会持有的财务票据包括:会费收据、捐赠票据、增值税发票、内部收据和银行支票。

第三十八条  开具收入票据规定

(一)开具会费收据

(1)收取会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2)收到会费后,财务人员根据会员部提供的入账登记表核对无误后及时向缴纳会费的单位或个人开具会费收据。

(3)据实、详细填写会员名称、会费金额、缴纳会费时间等。

(4)缴纳会费的单位或个人,不需要开具会费收据的,也应当开具会费收据,由协会留存备查。

(二)开具捐赠票据

(1)收到捐赠款,财务人员核对无误后及时向资助者开具捐赠票据。

(2)据实、详细填写捐赠票据,包括捐赠者名称、捐赠金额、捐赠时间、捐款用途等。

(3)大额捐赠应签订捐赠协议,开具的捐赠票据应与捐赠协议内容相符。

(4)非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5)捐赠人不需要资助票据的,或者匿名资助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协会留存备查。

(三)开具发票

(1)发票用于协会提供业务范畴允许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2)提供服务收入进账,财务人员核对无误后开具发票。

(3)签订服务合同收到预付款后,财务人员应及时予以认定并开具发票。

(四)开具内部收据

(1)内部收据视同发票管理。

(2)特殊情况,如:预收款项、其它业务必要的资金往来等,须经管理本项目人员专门说明,可开具内部收据。

(五)填写票据规定

财务人员应根据入账单等手续按照发票顺序认真填写,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协会财务专用章。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如有填错,应整套(存根联、发票联、记账)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以备查验。

第三十九条  其他管理规定

(一)没有资金真实入账,财务人员不得开具票据。

(二)内部收据与发票不得重复开具。若已开出内部收据需换开发票,必须要求对方先将收据退回后再补开发票。

(三)以上规定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如不按规定执行出现问题由财务部门负责。

(四)凡需更改所开发票、退票(换名称或金额),经手人必须写明原因并经财务有关人员签字后方可退换。

(五)当发票所开具的单位名称与付款单位不符时,经手人或者部门主管必须提交由付款方加盖财务章的付款说明交与财务备案。

第四十条  监督

会计人员应及时核对每张发票(每笔业务发生额)的入账情况,对所开出发票(所发生业务)进行监督。

第八章 资金业务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金管理细则中所指资金为协会所拥有、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

第四十二条  协会各级资金管控人员的主要职能为:审核年度资金预算并上报理事会;统一调度、审核、批复资金的进出;审核每笔资金业务的执行情况;检查、考核资金预算、计划的执行结果;控制财务风险。

第四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

(一)项目的执行部门将项目执行计划与资金计划提交被批准后,填写《项目资金使用预算表》送达财务部。

(二)财务人员将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预算表》执行拨付。

(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需要修改资金的使用时间、金额等内容,需提前告知财务部。若修改幅度超过原计划的3%,修改报告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执行。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财务部根据批示,在拨付项目资金之前,根据项目的要求,制定该项目的财务管理手册、建立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经协会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执行。

(五)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检查。财务部应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

(一)协会的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及政策,符合协会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业务,有利于协会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协会的整体经济利益。

(二)协会对外投资的决策为(常务)理事会,重大股权类投资需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批。

(三)投资项目在提交理事会以前,秘书处应组织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准备报告及相关资料。风险较小的银行理财项目,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后执行;除此之外的投资项目,需提交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决策。

(四)理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原审批程序审查批准。

(五)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落实协会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投资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手续;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六)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财务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所有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九章 捐赠收入、会费收入和提供服务收入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所指捐赠收入,是指海内外协会、政府组织、企业、公众对协会的资助资金和物资,包括定向捐款、非定向捐款、代理项目捐款。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所指会费收入,是指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所指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协会通过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第四十八条  捐赠收入的接收

(一)办理捐赠事项者须向财务部提交下列材料,作为向银行核查资金进账情况,及记账和核算的凭据:

(1)与捐赠者签订的捐赠协议,协议应具备法律效力,其中须说明捐款金额、捐款使用意向、资助时间,并有捐款者签名盖章;

(2)定向捐款,应附有项目建议书(项目计划书)、资金使用要求;

(二)财务部及时给资助者开具捐赠收据。收据上要写明捐款者名称或项目名称、收到捐款实际金额和日期。

第四十九条  会费收入

(一)与会员签订协议书,协议应具备法律效力,其中需要说明双方的责、权、利及收取金额和截止日期。

第五十条  提供服务收入

(一)负责联系服务项目须向财务部提交与接受服务方签订的协议,作为向银行核查资金进账情况,及记账和核算的凭据。

(二)协议应具备法律效力,其中必须有服务收入金额、付款方式与时间,并有双方的签名盖章。

(三)财务部及时给对方开具发票。发票上要写明对方名称、收入金额和收款日期。

第五十一条  捐赠资金的管理: 

(一)专款专账:根据资助协议规定的资助资金用途,将接收的资助记入相应的收入会计账目。每笔资助按使用计划拨付后,记入该项资金对应的支出会计账目。 

(二)专款专用:执行人员或部门将批准的资助使用计划送达财务部,列入财务计划,适时准备资金,领导审批签字后方予支付和报销。

(三)专款专管:财务部应掌握每项资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对包括资金来源、金额、用途、经办部门、收款单位及负责人、银行账号、每次拨款的时间、金额、经手人等各项信息,以及从该项资金中列支的项目成本支出都应有详细记录,及时核查收支与计划平衡的情况并向项目部门通报,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的捐赠物资是指:海内外协会、企业、公众资助的物资财产.

第五十三条  物资财产的接收

(一)资助物资要由项目部门指定管理接收人员,负责该项物资的接收至处理结束全过程中的各项相关工作。必须有专人具体负责物资的验收、登记、保管和处理,财务人员负责将资助物资及时入账、登记入册,配合项目部门定期盘点核查,保证物资不丢失,不被损坏。 

(二)接收资助物资并入库时,须完成下列工作: 

(一)取得资助单位出具给我单位的资助函或双方签订的资助协议;协议(或资助函)中应说明资助的物资名称、数量、价值、来源和用途等项内容。 

(二)财务部按资助协议中标明的内容,当场清点验收入库,开列物资清单,由经手人、验收人、保管人、主管领导签字。

(三)财务人员应将物资清单作为财务入账和建立财务库存物资账的记账依据。 

(四)财务部及时给资助者开具资助收据。收据上要写明捐款者名称、收到资助物资名称、数量、价值和日期。

第五十四条  捐赠物资的保管

(一)物资保管人要及时建立该项物资保管明细账目,该账目中应如实记录入库物资的名称、数量、价值、来源及入库日期。 

(二)物资保管人须每季定期盘点由其负责的资助物资,核对物资明细账目,保证账实相符。

(三)对于贵重的或对保存有特殊要求的资助物资,保管人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保护,不得因保管不善损坏物资。如发生保管不善而损坏或丢失的情况,保管人员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四)收受的贵重礼品,统一交行政部负责登记、保管。由办公室出具收据,写明送交物品的名称、数量、送交人员姓名等。 

(五)物资主管人员及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人员每季度进行物资核查、对账和年度物资财产清查工作,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五十五条  物资的处置 

(一)物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资助者的意愿。对物资的处理方式主要有:转赠他人或其他协会、回赠(作为资助纪念)、调换、委托变现(包括拍卖)、义卖、本单位留存自用。

(二)由行政部提交关于所管物资的处理报告,报告中要说明物资处理的方式、数量、去向、用途、时间等,报协会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三)行政部和财务部在进行物资处理过程中,应履行各项相关手续,并保证相关文件(报告、协议等)和往来手续(包括财务票据)齐全、合法、有效,物资保管明细账完整、准确。

(四)办理物资转赠时,具体要求如下:

(1)确定物资转赠方案,包括转赠第三方、转赠物资数量、物资分配情况、用途等,书面报协会负责人批准;

(2)与拟定转赠物资单位的接收部门协商确定转赠物资具体执行计划(书面)后,按计划发出物资;

(3)收取接收物资的第三方给我协会开具的正式收据,收据上须写明收到物资的名称、数量、价值。综合所有接收物资单位的收据上标明的物资总数,应与我协会转赠该项物资的总数相吻合;

(4)负责转赠物资的落实到位,并及时取得接收单位关于该项物资分配、处理及使用情况的报告,报告须由接收单位领导签字,单位盖章。 

(五)办理物资回赠,具体要求如下:

(1)确定回赠对象(回赠范围和条件),书面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2)对每笔回赠,都要履行物资出库手续。 

(六)办理物资变现(包括拍卖),必须委托有合法经营权的单位变卖物资。具体要求如下:

(1)联系受托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委托变现相关事宜,拟订委托协议,书面报协会负责人批准:

(2)与受托单位依法签订委托协议;

(3)收取受托单位收到委托变现的物资后给我协会开具正式收据,收据上须写明收到物资的名称、数量、价值;

(4)按协议及时收回变卖物资的现金(扣除依法所纳税额及按协议应付的费用),并附由受托单位签章、经办人签字的变卖情况说明,写明变卖物资的品种、数量、变卖价格(定价理由)、税费额及其依据、损耗情况及其原因等;

(5)变现款到账,将财务部开出的收据交受托单位。 

(七)办理物资调换,具体要求如下:

(1)确定需要调换的物资,联系愿与我协会调换物资的单位,共同协商确定调换物资的种类、数量、对应的价格、调换方式、时间等相关事宜,书面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2)双方依法签订调换物资协议;

(3)双方按协议进行物资调换;

(4)物资调出,及时收取对方单位收到物资的正式收据;物资调入,按本办法第五条履行验收和入库手续后,由财务部开具正式收据交对方单位。双方收据须如实写明收到物资的名称、数量、价值。 

(八)办理物资义卖,具体要求如下:

(1)确定义卖物资的品种、数量、价格;义卖规模、时间、地点等,书面报协会负责人批准;

(2)办理工商、税务、市容等部门的报批手续;

(3)筹备、组织义卖活动;

(4)分别清点、核查卖出物资和剩余物资的品种、数量,及时记入物资保管明细账;

(5)将义卖所得收入如数入账;

(6)提出义卖情况报告。 

(九)单位留存自用的资助物资,须有资助者认可的资助函为依据。此类资助物资和我单位收、交的礼品的处理,由行政部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根据该物品的价值,经分管负责人批准,按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物资出库需要履行下列手续: 

(一)物资领取人详细填写物资申领单(写明领取物资的名称、数量、用途)并签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物资保管人依据协会负责人批准的该项物资处理报告和物资申领单,发出物资。 

(二)物资保管人以上述申领单为依据,将物资出库情况如实记入保管明细账中; 

(三)物资保管人每月末将当月收到的所有物资申领单原件交财务人员,作为财务账库存物资核减的凭证。 

第五十七条  物资处理过程中如果出现损耗,由接收物资的主管部门出具报告,说明损耗情况及其原因,报协会负责人批准,从财务库存物资账、保管明细账中核销。 

第五十八条  财务部及时将上述各款中所提及的各项报告、协议、情况说明、财务票据等文件资料收齐,作为财务库存物资账的记账依据和凭证。 

第五十九条 物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 

(一)依据《会计法》,财务部对协会物资财产进行财务核算和监督。 

(二)在协会会计账目中设立库存物资账,对各种物资财产分类核算、记账  

(三)财务人员对各项物资财产的建账、记账、核算,均须具有接收物资的管理部门提供的合法文件资料作为依据和凭证。 

(四)财务人员依据物资主管部门提供的、本制度有关文件和实收物资清单的规定,及时向物资发出单位开出收据,如实写明收到物资的名称、价值、数量。财务部开出的资助物资收据,必须以资助单位的资助函为依据。 

(五)财务人员对物资接收、保管、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往来财务票据要进行审核,保证其合理、合法、有效。 

(六)财务人员每季度末应与各接收物资的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物资及其保管明细账的核查,每年年终决算前对所有库存物资和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做到财务库存物资账与库存物资及其保管明细账均相符合。 

第十一章 物资及财产的管理

第六十条  本制度管理对象:协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物资财产。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基本原则:物资及时建账入账,物款专人分管,处理方式合法,相关手续齐全,财务监督核算。 

第一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目的:合理配备、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十四条  固定资产标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六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房屋及建筑: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办公设备:指办公使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文物:指字画、纪念品、装饰品、藏品等; 

()图书; 

()其他固定资产。 

第六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进行计价。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接受资助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资助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第六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中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存、登记入账、领用发生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行政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制作、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要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卡》和《固定资产明细账》。 

编制预算:行政部应于每年初根据各部门的申报、工作需求和当前固定资产实际状况,全盘权衡,做出本年度购、制固定资产的计划。再根据购、制计划在市场上询价(不少于三家主营单位),进行质量和性能价格比的比较,编制出预算(预算中须明确注明选定的品牌、主营单位和价格,将报价及其比较情况附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批。 

()购、制:行政部根据已批准的预算表,按规定办理领用支票、采购/制作、报销程序。 

()验收登记入库:对购、制的固定资产,行政部必须进行验收,查验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者登记入库,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 

()保管维护:

(1)行政部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制度,指定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财务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 

(2)管理人员负责对库存或在用的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如需要维修,由使用部门向行政部提出维修申请,行政部办理与维修有关的一切事宜。 

()领用/借用:

(1)行政部制订固定资产的领用/借用办法,监督各部门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手续。使用部门或个人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行政部秘书长同意后,财务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 

(2)办公室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3) 购置图书资料应交财务部登记入库,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六)处置:固定资产的报废或转赠等,由行政部提出处置申请报告,写明要处置的资产名称、现状、数量、价值、处置原因、方式等情况,报协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处置,并履行财务手续,销卡销账。 

(七)清点盘查:行政部管理人员须定期对所保管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点盘查,并进行记录。对出现丢失、毁损等情况者,行政部要查明原因和责任人,写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置。 

第六十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七十条  行政、财务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报主管主任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节  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管理

第七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管理的目的:加强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核算,达到节约经费,物尽其用的目标。

第七十二条  低值易耗品定义、界定:低值易耗品是指在一定价格范围内,一次使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能,可重复使用或出现正常损耗且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物品。

第七十三条  分类:低值易耗品按其用途分为办公用品、家具用品、劳保用品及其他四类。

第七十四条低值易耗品的购买、登记和报销:
    ()低值易耗品的购买由行政部负责。行政部按照审批后的年度预算,根据实际需求,分批分期购置。
    ()低值易耗品购回后,财务人员要及时将物品登记入账、建立低值易耗品明细台账、明确保管人并作为保管依据。

()领用人在领用后,即为低值易耗品保管人。

第七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报废和变更: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由行政部负责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在用低值易耗品采取按实际价格一次全额列销。

()财务设置“低值易耗品”科目进行价值核算。

()低值易耗品的报废由行政部集中办理。报废时,由使用部门经行政部负责人批准后,行政、财务、使用部门据此销账。
   第七十六条  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短缺等应由行政部填制《物资清点记录》并查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因个人使用与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需照价赔偿。行政、财务部根据审批处理意见进行账务核算。

第十二章   行政经费管理与报销

第七十七条  行政经费是指:协会用于行政管理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以及办公用品、维修、折旧、福利等方面的费用。 

第一节  借款管理规定

第七十八条  借款规定

()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凭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的《出差申请表》,按批准额度办理借款。出差返回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其他临时借款(包括现金、支票),如业务费等,必须填写借款单,由借款人报部门主管领导和协会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即可到财务部支取借款。借款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报账。

()各项借款现金额超过5000元应提前2天通知财务部备款。

第七十九条  借款流程

()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支票或现金。

()审批流程: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财务部总监签字→秘书长审批。

()财务付款:借款人凭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财务部办理领款手续。

第八十条  借款销账规定

()借款销账时应以借款申请单为依据,按照费用报销制度据实报销。超出《出差申请单》范围支出的,支出之前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报销时予以注明,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销账;

()借领支票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销账手续。

第八十一条  借款未还者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还借支者转为个人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第八十二条  原则上协会不给予任何人因私借款;不得与任何单位之间进行拆借业务。

第二节  日常费用报销制度及流程

第八十三条  日常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邮递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培训费、图书资料费等。在一个预算期间内,各项费用的累计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

第八十四条  日常费用报销的一般流程:报销人整理报销单据并填写费用报销单,签名→出纳复核票据的合法性/金额的正确性→部门主管签字→财务部总监复核票据的合理合法性→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字→秘书长审批→到出纳处报销。

第八十五条  一般费用报销的规定

()报销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作为报销原始凭证。

()填写报销单应注意: 员工持原始凭证单据,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报销单。严格按报销单的项目认真填写,写明业务内容或事由注明原始单据张数、金额。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

()财务部在审核中,如有不合法、不规范、不清楚、不真实的原始单据,有权撤出,不予报销;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不符合财务规定的票据,要退回报销人员补充、更正,无误后方予以报销;对于伪造、涂改的凭证,有权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分管领导进行处理。修理费附修理清单。罚款、白条、旅游门票一律不予报销。

()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十六条  差旅费报销规定

()差旅费报销的规定手续:出差申请:拟出差人员首先填写《出差申请表》,详细注明出差地点、目的、行程安排、交通工具及预计差旅费用项目等,出差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报主管领导批准。

()借支差旅费:出差人员将审批过的《出差申请表》交财务部,按借款管理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出纳按规定支付所借款项。

()购票: 需乘飞机的出差人员持审批过的出差申请,由行政部订票。在时间紧张的特殊情况下,可在协会、财务负责人批准后自行购买机票成行。

()报销:出差人员应在回单位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

第八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及备品备件的报销要求

()管理规定:为了合理控制费用支出,此类物品由行政部签署合同,并指定专人负责,集中购置,统一管理。

()购置程序:财务部每季度根据需求及库存情况按预算管理办法编制购置计划和预算→询价→填写购置申请单→财务部负责人审查签字→秘书长审批→购置。

()报销程序:经办人先填写费用报销单和入库单,按日常费用审批程序报批。审批后的报销单及原始凭证(包括结账小票)交财务部,按日常费用报销流程付款或冲抵借支。 

第八十八条  会议、培训(协会举办的培训)费用的报销制度及流程

()预算管理:会议组织部门根据培训、会议方案(列明会议举办目的、预计参加人数、地点、会议时间等),需配套制订会议费用预算,交财务部审核。秘书长审批确认后方可执行。过程中间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按照前述程序审批。

()会议支出管理:财务部按照预算控制和支付会议费用。会议组织者根据预算和支付方式的不同要求,如借支现金、抵押支票、先垫付后报销等情况,按照本办法中相应规定办理财务手续。有特殊情况的,须与财务部协商同意后办理。有需要签订与履行合同的,须按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会议费(培训班)报销要求:报销人先填写报销单,按日常费用审批程序报批。审批后的报销单及原始凭证(包括结账小票)后附各项支出明细,交财务部,按日常费用报销流程付款或冲抵借支。 

第八十九条  专项支出的财务报销制度及流程

(一)专项支出主要包括软件及固定资产购置、咨询顾问费用、广告宣传活动费及其他专项费用等。 

(二)填写购置申请:各部门根据工作需求,按照财务管理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填写《资产购置申请单》,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向财务部提交。

(三)询价:相关部门询价,报财务部和秘书长审批后由行政部负责人根据需要签订购置合同,并负责采购工作。

(四)结账报销:

(1)所购资产验收(软件应安装调试)无误后,经办人凭发票等资料办理出入库手续,按规定填写报销单;

(2)按资金支出规定审批程序审批;

(3)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报销单以支票形式付款;

(4)若需提前借款,应按借款规定办理借支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章   差旅费报销标准

第九十条  因公境内出差报销标准

(一)协会员工出差期间食宿行费用原则上实行限额包干制。其中,住宿费实行限额标准(出差期间的各项费用支出将以每个人为单位进行结算),用餐和市内交通实行按补贴标准包干,长途交通、机场往返交通费实报实销。

(二)员工出差每日限额与补贴标准:

按湖南省财政厅[20167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规定执行。

(三)由我方支付旅费,对方负责接待安排食宿的出差(包括会议),以及由对方全部付费的出差,不予补贴。

(四)出差所乘坐的交通工具:乘坐飞机限经济舱,除非紧急情况,超出经济舱的标准,费用一律自理;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限硬卧,如需乘坐软卧需报秘书长审批。

(五)员工出差乘车船在途期间的补贴:按出差人员相应职别和相应目的地类别的补贴限额标准的50%给予补助,此外不再报销餐费。             

(六)乘机出差实际天数的计算以所乘交通工具出发时间到返长时间为准。12:00以后出发和12:00以前到达均以半天计算;12:00以前出发和12:00以后到达均以一天计算。

(七)出差员工报销住宿费时必须提供正规发票,超出住宿标准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同行出差人员,住宿标准可按照出差级别高的人员标准报销。

(八)出差应严格遵守规定的时间和路线,未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自己随意延长时间和改变路线的,所发生的费用自理。出差期间,利用工作之余就近到风景名胜区去游览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作为出差费用报销。如果由于业务确有需要安排的游览活动,必须经主管领导及秘书长批准,方可在业务费中列支。

(九)参加会议或培训(不含在长沙召开的会议),如主办单位负责食宿全部费用的,或者我方交纳会议费或培训费,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参照本条第3款执行。 主办单位负责住宿费,不负责伙食费的,则按出差补贴标准核算出差补贴。

第九十一条  因公出境(含港澳台)的费用报销

受协会委派出国(境)考察或学习者,应填报出差申请单,得到批准后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经费。开支标准(交通、食宿、零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内部稽核

第九十二条  稽核工作是协会财务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审核原始凭证、复核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的合理合法性,监督会计事项的处理。

第九十三条  本协会财务部门设兼职稽核会计。

第九十四条  稽核人员要认真审核本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稽核人员根据各种记账凭证逐项的检查、核实全部凭证,如发现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要立即予以纠正,在确定无误后,方能汇总记账。

第九十六条  稽核人员要认真审核账簿的登记,报表的编制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是否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对已复核过的凭证、账簿、报表发现有问题及差错的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按规定要求予以更正。如有重大问题上报有关主管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五章 财务档案的管理

第九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

(一)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本单位在工作、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资料,收集齐全。根据归档要求,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填写卷内目录并立卷,编写好会计档案案卷目录。

(二)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部的人员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九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一)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保管。

(二)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要做到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并做好防潮、防霉、防虫蛀、防盗、防火、防磁等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其特点,分为永久和定期二类。永久类包括年终结算报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保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年限予以保管。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五)电子档案,应当既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还要保存各种光盘资料。

第一百条  会计档案的查阅:

(一)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二)协会各部门需要查阅会计档案的,需经财务部负责人同意,并由财务部派人去查阅。

(三)协会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四)外单位来查阅会计资料,查阅人员需持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上需注明查阅档案的原因、内容和方法(如阅览、复制),由档案保管人员征得财务部负责人同意后,由财务部派人去调档查阅。

(五)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涂改、拆封和抽换,要维护会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守机密。

第一百零一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保管人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秘书长审查批准后才能销毁。

(二)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三)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办公室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秘书长。

第一百零二条  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权进行检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当报告协会领导查处。

第一百零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本协会秘书处财务部,于2018年8月20日经本协会第三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代表)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