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
宣传教育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宣传,开展老年保健科学研究,做好老年群体健康教育,需要充分发掘和利用社会资源,积极筹措善款,进而规范专项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和《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宣传教育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以下合称为捐赠者)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致力于我省老年保健事业发展,向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捐赠或资助(以下合称为捐赠)的资金或与老年保健有关的物质。
第三条 在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基本账户下,专门设立宣传教育专项基金账户科目,专款专用。
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我省老年保健宣传教育工作,包括编印中老年保健知识天天读、老年保健科普知识读物、老年保健知识丛书和老年保健养生、疾病防治知识的网络宣传、电视宣传、报刊宣传、讲师团演讲、专题宣传活动,以及老年群体健康教育体系建设、老年保健科学研究、老年保健信息平台建设完善等。
第四条 专项基金来源
(一)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
(二)台港澳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专项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第五条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捐赠必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褒扬原则。凡捐赠者,不论多寡都予以相应形式的鼓励褒扬。
(四)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基金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 捐赠者捐赠500万元及以上的,可根据用途冠名;捐赠100万元及以上的,可指定人员参与专项基金使用管理监督,并举行捐赠仪式,签署《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捐赠专项基金使用协议》,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捐赠的金额,专项基金名称(捐赠500万元及以上的);
(二)捐赠者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三)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10%;
(四)参与专项基金使用管理监督的人员信息;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捐赠资金到账后,本协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者开具正式捐款票据;
(二)向捐款者颁发捐赠证书、捐赠纪念牌;
(三)根据捐赠金额的多寡,对捐赠者做不同程度的媒介宣传;
(四)建立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宣传教育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五)专户专账管理专项基金,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六)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七)按照捐赠协议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专项基金;
(八)邀请捐赠100万元及以上的捐赠单位代表和捐赠人参加本协会举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
第八条 专项基金经捐赠受赠设立后,立即成立管委会。管委会成员包括:
管委会主任:省老年保健协会会长
管委会副主任:省老年保健协会秘书长
捐赠1000万元以上的捐赠单位代表或捐赠人
管委会成员:省老年保健协会监事长
省老年保健协会秘书处会计
省老年保健协会秘书处出纳
捐赠100万元及以上的捐赠单位代表或捐赠人等。
下设管委会办公室,省老年保健协会秘书长兼任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专项基金受赠事项相关工作;
(二)研究部署专项基金的使用和资助计划,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章程》及本办法要求;
(三)审议和批准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活动安排、资助方案和工作报告;
(四)组织并参与各项重大资助活动;
(五)监督专项基金的使用和资助工作,并负责对不足之处的整改;
(六)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
(七)接受捐赠者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咨询。
第十条 管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管委会的各项决议;
(二)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确保专项基金安全;
(三)负责拟订专项基金年度使用活动和资助计划方案,报管委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四)负责策划、筹备、实施使用专项基金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负责拟订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各项规章制度,报管委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六)配合做好专项基金的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做好专项基金受赠、使用所有信息的披露工作;
(八)负责管委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和年度总结相关工作;
(九)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本专项基金用于:
(一)老年保健宣传教育项目;
(二)老年保健公益事业;
(三)专项基金受赠、管理、使用中的各类工作成本。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捐赠专项基金使用协议;
(三)是管委会审定的资助计划中的项目。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用于兴建老年保健公益工程,必须有详细、完整的方案,经知名专家科学论证,管委会反复研究审议,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专项基金收益。
第十五条 管委会办公室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月底进行内部核算,并将核算结果通告管委会成员,且接受咨询。
本专项基金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包括: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等。
第十六条 捐赠者有权向本管委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者的查询,管委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管委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者有权要求管委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七条 本管委会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管委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本管委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十八条 本管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管委会进行年检、省老年保健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严禁管委会成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十九条 本专项基金需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专项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事业:
(一)省老年保健事业的建设;
(二)无法按照上述方案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老年保健事业相近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于2018年8月20日经本协会第三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代表)会审议通过,报省民政厅社会管理局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