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
Hunan Aging Well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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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章程
来源: | 作者:hnawa-YH | 发布时间: 2023-04-21 | 1213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会是由湖南省内从事老年保健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相关的专家学者、管理者、企业家和热心老年保健事业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英文名称:HuNan Aging Well Association (缩写为:HNAW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南省内从事老年保健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相关的专家学者、管理者、企业家和热心老年保健事业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弘扬尊老优良传统,普及老年保健知识, 倡导老年健康生活,助推老年保健产业。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湖南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的会址设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309号华远华时代 A栋28009室。

本协会网址:www.HNAWA.com;本协会微信公众号:湖南省老年保健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奉行诚信为本,服务至上准则,遵循“公开、民主、规范”和“专业化、法制化、市场化”办会基本方针,倡导老年保健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二)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老年保健事业的方针政策,促进老年保健教育体系的全面建设,运用报刋杂志宣传、电视网络宣传、专家授课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老年保健知识,培育积极老龄观,增强老年人科学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宣传和推介尊老、敬老、爱老、孝老、助老的先进典型和优良传统,营造有益老年健康的社会氛围。

    (三)促进老年保健产业的发展,积极支持养老养生基地建设和老年保健服务业的开发,组织开展老年人的文化体育、休闲游乐、医养融合、预防疾病等方面的保健活动,倡导健康老龄化、老年健康生活方式,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延长健康寿命。

    (四)健全本会的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加强信息服务,畅通老年保健服务需求、服务供给与科研开发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促进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和资源整合。开展老年保健及疾病防治新技术、新产品的交流活动。

    (五)组织老年保健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产品生产企业,深入机关、工厂、农村、社区,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六)支持和推动老年保健和养老护理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各类业务培训,提高老年保健、养老护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七)组织开展行业、地区的市场调查研究,为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八)开展国内外有关老年保健理论、技术和新产品的交流与合作,承办相关会议和展览。

    (九)加强本会自身建设,健全省、市、县、乡、村老年保健协会网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十)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本会奖励和表彰为老年保健事业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十二)承担党委、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规政策规定的事项,须依法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资源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含本单位合法性的文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本单位业务简介/个人专业服务能力或服务需求简介);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合法权益再本会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对本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服从本会的监督与管理;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本会要求参加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制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除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需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外,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并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特殊情况下,理事会可以增补或罢免理事,但数量不能超过理事的1/5。

    第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线上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线上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在1/3或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提议的,则应该推荐临时召集人,主持召开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实行轮值会长机制。轮值会长由本会副会长担任,任期一般为一年。轮值会长的产生由本会会长会议讨论确定。另行制定《本会轮值会长机制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与发展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另行制定《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和两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后符合相关程序可以连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认真遵守财务制度,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严格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和应聘人员的工资、五险和福利待遇,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21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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